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丽娜,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任德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663.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在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