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921号
原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5幢706、707室。
法定代表人:金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绿谷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任德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56元,减半收取计747.28元,由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