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B-7F2。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绿谷喀纳斯湖路455号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任德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受理案号(2021)新0106执2151号,执行标的88,436.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进行依法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我院处于轮候冻结状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三菱牌车辆、×××号长安牌车辆、×××号长安牌车辆、×××号传祺牌车辆、×××号别克牌车辆本院轮候查封,故不能处置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
4、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款项,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88,436.37元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王在江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