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博伟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11709号
原告:北京博伟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31室。
法定代表人:赵悠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兵,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镇东滩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柴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伟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伟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博伟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伟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