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1934号
原告: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镇东滩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柴淑云,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楼****。
法定代表人:赵悠滨,经理。
原告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再次的各项投入损失5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延庆永宁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展苗圃与林下经济经营,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经营。但在原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正常经营建设,项目开始初见成效时,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单方面终止了协议。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不论涉案标的物、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延庆区,故要求案件移送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院无管辖权,经查证,2016年8月31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了《延庆永宁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第五条第六项约定,“可向甲乙任何一方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双方协议管辖的时候,只要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以上几个地点均可在合同约定。现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及原告所在地均可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小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