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2026号
原告: 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镇东滩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柴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31室。
法定代表人:赵悠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北县科多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立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池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