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42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BBQ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珂,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瑞科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00元,本院于8月17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42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91内存款(已冻结736.71元)、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账户为62×××08内存款(已冻结36.04元)。2020年9月14日,瑞科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4275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91内存款、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账户为62×××08内存款共计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