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7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BBQ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珂,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7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50×××35内存款20万元。2020年9月22日,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6736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50×××35内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