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7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BBQ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加珂,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冻结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0万元,已冻结600.94元),冻结了***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6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0万元,已冻结300.38元)。2020年9月14日,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5448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案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6、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6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