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7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珂,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7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启阳支行账户为62×××16内存款(已冻结2362.81元)和账户为37×××97内存款(已冻结20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8284be6446c31f6a@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51.36元)、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09内存款(已冻结360元)。2020年9月3日,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冻结措施,提供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565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启阳支行账户为62×××16内存款和账户为37×××97内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8284be6446c31f6a@wx.tenpay.com内存款、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09内存款共计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