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15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女,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女,汉族,1926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南京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 3月4日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的母亲,原告***系***妻子,原告***、***系***与***所生之子,原告***系***与***所生之女。2020年3月4日,***随其安徽天长老乡一起到南京打工,在位于南京鱼嘴湿地公园的“鱼嘴湿地公园江豚广场改造工程”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的工作,该工程由被告南京金海园林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工资标准为150元/天,包食宿。***及同事被安排在南京十四所西门外的筒易板房宿舍内居住。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工地负责人要求返回宿舍整理床铺,以腾出更多的位置安排新招来的员工居住。***按照要求返回宿舍整理完床铺后骑车回鱼嘴公园工地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到严重伤害,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6日死亡。原告认为,上述事故发生时***虽已年满65周岁,但其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从未享受过职工遐休养老待遇,其在被告中标的建筑工地的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与被告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单位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池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