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302号
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2484581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8750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日生,住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