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鹤壁市鹤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611民初3339号
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鹤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反诉原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反诉原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书记员  关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