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489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鹤翔西区三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号楼1-2层南3户-南6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