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终2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阿尔法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生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园区园国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成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岩,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楠,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阿尔法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上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江苏阿尔法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善超
审 判 员 贺立春
审 判 员 张岩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