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1334号
原告: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井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47WWK0J。
法定代表人:乔付卿,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大同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44062327F。
法定代表人:王福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8.79元,由原告禹州永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冯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