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6091号
原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7日,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定于2021年2月1日开庭审理,原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靳炳奎
审判员 :郭艳华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予华
书记员 :王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