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8年12月16日,汉族,住。
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大同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禹劳人仲案字(2019)第9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28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相如
书记员(代)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