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顺。
被执行人:禹州市瑞祥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白记军。
被执行人:禹州市万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郑雅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白军记,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万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祥瑞养殖专业合作社、***、郑雅琴、白军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6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65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侯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