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82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大同路西段路南。
被执行人:禹州市万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小吕乡郑楼村。
被执行人:安红举,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州市万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安红举)、安红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082执8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禹州市万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安红举)、安红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