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8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北镇箕啊村S10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左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2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豫1081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39948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399485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39948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