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2508号
原告:临沂**人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7318773821-1
法定代表人:李学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平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济宁历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泉林镇历山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321828881J。
法定代表人:魏开昕,经理。
原告临沂**人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历山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人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人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人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临沂**人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瑞茂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敏
书记员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