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9820号
原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5号大学城科技园大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1幢8-8#。
法定代表人:庹云。
原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登记立案,原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并经本院批准。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并经本院批准,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