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917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陶卫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