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302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65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8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负责人。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0元,由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