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川1002民初3204号 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11840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黄家湾居民小区9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5822113xo 法定代表人:吴成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24,4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017年4月7日、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分别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均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质保金24,400元,自愿支付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1,500元,合计25,900元,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8,600元,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8,600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8,700元; 二、若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应支付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290元,合计528元,由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1月25前支付给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