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熊文莲藕直销专业合作社与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2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熊文莲藕直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兴镇池坝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3056475929Q。
负责人:文书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655F。
负责人:唐邦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薪,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兴镇月亮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22557。
负责人: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文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陈前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分水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73689910Q。
法定代表人:陈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艺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黄路长安华都小区2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86208A。
法定代表人:乔荣银,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熊文莲藕直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熊文莲藕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形镇政府)、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艺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熊文莲藕合作社的负责人文书万租用了潼南区龙形镇经堂村、池坝村的部分土地种植莲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2015年龙形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地点经过了熊文莲藕合作社租用的藕田,是客观事实。在本案审理中,龙形镇政府及其他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单位均认可未对熊文莲藕合作社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审中,熊文莲藕合作社申请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占用了熊文莲藕合作社承租的集体土地所造成财产损害赔偿进行评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对熊文莲藕合作社的申请予以处理;同时,对熊文莲藕合作社是否存在财产损害;如存在财产受损,财产受损情况与龙形镇政府及其他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大小的事实予以查清,导致本案事实严重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熊文莲藕直销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盛刚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