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种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541号
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渔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A区15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1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中农业大学,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种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全
人民陪审员 辛 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程 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