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

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种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541号 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渔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A区15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1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中农业大学,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种科技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四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垦丰长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全 人民陪审员  辛 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程 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