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某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2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86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64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湘0102民初186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辉 书 记 员  刘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