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某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39号 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64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64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