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6849号
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一座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024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财政所院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WB9T7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以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847元,财产保全费3467元,合计8314元,由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