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938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环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2)湘0105民初93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3792.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