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2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