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070号
原告:湖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披塘村藕塘组内湖南力鼎工贸有限公司A01栋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诉讼费交纳期间届满前以与被告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XI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微
书 记 员 李 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