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960号
申请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区泰安路**第**。
法定代表人:梁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海龙、孙梦真,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首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征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联海,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丽,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