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96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区泰安路31号第1-4幢。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孙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396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申请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