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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昌明。
被执行人: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付良,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女,199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郝建宇,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太原富华鼎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被执行人: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征戍。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恢复执行依据的(2020)苏12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诸被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且尚未作出裁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本案恢复执行依据的执行裁定因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暂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2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许 冰
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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