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

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航空港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 负责人:***,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晋0521执615号,执行标的额为978989.2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222181元,尚未实现债权756808.28元,因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4月13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已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