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160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纪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