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光华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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