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1民初45号
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375-379号。
法定代表人吾建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国飞,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可风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签订“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630KVA变配电工程、合同编号:SHDL-2016-09-02),其中约定: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将自己座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的630KVA变配电工程以采取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并由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变配电工程相关材料、附件,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92000元。对于工程的承包款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署后三天内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先支付电气设计费及材料预定费人民币100000元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进场且安装完毕后,三天内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再支付人民币172000元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且送电后两个月内,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再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0000元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630KVA变配电工程经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于2017年3月7日经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检验该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并经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签收,并于2017年3月9日经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送电检验一切正常,并经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签收。在630KVA变配电工程施工之前,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所处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的场地无电可用,为解决临时施工用电,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方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除630KVA变配电工程之外,另帮助其到公用线路接电,原告方按其要求装表接电,为此,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花的装表接电材料费及施工费7500元。由于施工用电增加了原供电线路的负荷,原线路线径偏小怕引起线路故障,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方提出除630KVA变电工程之外,另外要求改造线路,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改造线路所花的费用4300元。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支付过款项人民币100000元(转账汇入),于2016年10月26日支付过款项人民币111800元(转账汇入),尚欠人民币92000元没有付清。该款经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支付,但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支付??原告方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施工,并经检验合格、送电后检验一切正常,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也应按约支付余下的款项。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9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
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件,证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将自己座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的630KVA变配电工程以采取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并由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变配电工程相关材料、附件,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92000元。对于工程的承包款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署后三天内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先支付电气设计费及材料预定费人民币100000元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进场且安装完毕后,三天内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再支付人民币172000元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且送电后两个月内,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再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0000元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3、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证明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630KVA变配电工程经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于2017年3月7日经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检验该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并经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签收,并于2017年3月9日经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送电检验一切正常,并经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签收;
4、通话录音材料,证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92000元的事实。
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签订一份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630KVA变配电工程、合同编号:SHDL-2016-09-02。双方约定: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将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的630KVA变配电工程以采取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由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变配电工程相关材料、附件,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92000元。工程款按的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署后三天内先支付电气设计费及材料预定费人民币100000元;2、主要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进场且安装完毕后,三天内再支付人民币172000元;3、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且送电后两个月内再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0000元。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17年3月7日经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检验该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并经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签收,并于2017年3月9日经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送电检验一切正常,并经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签收。期间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共支付于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工程款200000元,尚欠人民币92000元没有付清。
因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在本工程施工前,需解决临时施工用电,由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分二次从公用线路接电,合计材料费及施工费11800元,该款项已于2016年10月26日付清。
本院认为,原??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对逾期付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9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可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