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01民初1308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6年5月28日,个体,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负责人,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8区234栋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乃云,男,出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住山东省,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六层二区0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文诉被告**,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新疆环龙宗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8元,减半收取44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