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