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