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迎执字第00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天柱路**号科技创业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6082175-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