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城隍庙二期工程一层北12号。
法定代表人:田明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易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607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52089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8686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552元、执行费8523元。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3、2021年5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10月19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