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310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易顺通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皖0104民初102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大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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