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守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易顺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守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310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易顺通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皖0104民初102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大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