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守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1403号
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1元,减半收取计2645.5元,由原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绘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