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守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银屏小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袁贵兵,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守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袁贵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面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