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2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184367Y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19402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17)皖17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京东等)、证券、股权、保险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少量存款予以扣划。***名下登记的号牌为皖A×××××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而进行处置。***名下登记的位于合肥市××新区梦××小区××室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未能处置。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多次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暂时未能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申请公安机关予以查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51680.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