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1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184367Y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
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安徽江南产业集中区龙腾大道与大别山路交汇处西南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44962834
法定代表人:陆加年。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0元或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佳